北京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至外地
昨天(4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本市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到了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参保人群
未参加基本养老险者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
每月1日至10日可办
参保人需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提醒: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缴费标准
*低标准每年3月公布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将每年3月公布);*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
缴费时,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这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提醒:据初步测算,本市2009年*低缴费标准大约接近1000元,*高缴费标准则会超过6000元。不过,具体标准市民需以本市3月底前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制度衔接
“新农保”改入“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保险账户可转入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对于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马上就访
新政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隗处长表示,去年12月24日,本市开始逐步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此举是本市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昨天,本市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即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100%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实施,是本市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本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养老的基本制度,该制度将为本市城乡居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新政进一步填补了本市养老保障制度的空白,将会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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