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净化工程网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生产管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和健康,维护国家财产**,促进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条 凡从事医药企事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依靠群众,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实现**生产,文明生产。
**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医药行业的具体政策、办法;
二、指导本行业**生产工作,组织**生产信息交流和典型经验推广;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培训;
四、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上报工作。通报医药行业**生产情况;
五、组织本行业的**生产检查,督促协调重大隐患整改;
六、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劳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工作;
七、表彰、奖励**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医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措施计划;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劳动保护工作;
四、组织**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组织**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及时解决、上报重大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
七、表彰、奖励**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相应**技术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七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生产负全责,副职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专责。
第八条 职工的**职责
一、职工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反对冒险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漠视职工**健康的***,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
第九条 劳动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工厂**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劳动**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 设计、制造新产品、新装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及引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含剧毒中药和***)、易挥发、强腐蚀、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规定,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限期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作业场所、通道,必须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照明和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在劳动场所中,对高温、低温、潮湿、射线、含汞、静电、噪声和粉尘(包括药尘和矽尘),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进入容器、管道、洞室、下水道等空气不畅通的危险场所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仓储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容器、槽罐、塔釜、管道等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检修,杜绝跑、冒、滴、漏发生。有易燃、易爆危险的设备,根据要求装置信号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等设施,保证性能良好,灵敏可靠。各类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第十八条 保证各种**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在改进、挪用、拆除或装置时,必须经过主管**厂长或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锅炉(含热水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按照《蒸汽锅炉**监察规程》、《热水锅炉**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电业**工作规程》的规定。
**十一条 检修机械设备时,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设备或场所检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方能进行作业。
**十二条 操作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载货升降设备,必须配备**装置,严禁载人。
**十三条 厂内车辆、铁路运输,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规程》的规定执行。船舶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四条 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事故处理应急设施。
**十五条 选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技术性能,按规定校验并符合使用场所的**要求。
**十六条 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需要和**要求的防护用品。
定期鉴定防毒面具、**带、高压绝缘用具等特殊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第四章 劳动卫生
**十七条 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卫生法规和标准,搞好劳动卫生,预防职业危害和防治各种职业病。
**十八条 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得安排��忌的工作;经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即行调出原岗位进行**。
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和妊娠、哺乳的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劳动。做好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工作。
**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
第三十条 对有毒、有害的岗位,必须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材;按规定配置淋浴、更衣、休息等必要设施。岗位上不得进餐或存放食品。作业人员定期体检,定期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进行疗养。
第三十一条 没有防护措施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转嫁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生产者。
第三十二条 从事有生物危害作业的人员,根据危害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注射预防疫苗。
第三十三条 有损视力、听力的作业,定期进行视力、听力检查,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治理。
第五章 **教育
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和**技术干部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第三十五条 新入厂人员,必须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使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操作方法的培训与教育,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独立操作。
第三十七条 定期对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消防人员进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医药行业教育部门在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时,同时进行劳动卫生、**技术的教育。
第三十九条 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开展劳动保护和**生产宣传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教育室,配备必要的器材。
第六章 **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技术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 **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
全民所有制企业,每年从固定资产折旧和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提10—20%,化学制药企业和**措施欠帐较多的企业应大于20%,不足部分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补充。
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执行。
事业单位,从事业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第四十二条 **技术经费和劳动保护设施经费,由财务部门单列科目,**技术部门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 **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和特点,组织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检查、巡回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四条 **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针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对危险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八章 科研与情报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护科研项目,列入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医药发展和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各级医药技术情报部门必须开展劳动保护技术情报的收集、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解决劳动保护问题。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按各级**生产责任制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认真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和存档。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明原因,严肃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伤亡事故分类、等级划分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对积极贯彻**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生产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抢救不力,事故扩大,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生事故的年度内取消评比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分享资讯来自:http://www.dgsuncum.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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