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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片皂素洁净车间的防火生产规范 净化工程网

      冰片皂素洁净车间的防火生产规范 净化工程网
**章 总  则
 
**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危险性。
**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冰片、皂素的**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冰片、皂素生产;其它工艺类似产品亦可参照执行。
 
**章 企业(或车间)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厂址选择应在居民区的下、侧风向,与居民区间距不小于30米。
第五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GBT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其引雷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电器设备装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规程 》。
第七条 企业应具有储存汽油、乙醇等易燃易爆原料、中间体的危险品仓库,并逐步改设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第八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完整、可靠的冰片、皂素生产工艺规程及**操作规程。
第九条 企业(车间)必须具备适应冰片、皂素**、生产需要的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章 操作场所要求
 
第十条 厂房应通风良好,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应在0.05—0.22。设备、操作台等设施应布局全理;其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门至少有2个以上,畅通无阻,并向外开启。
第十一条 反应、提取、结晶、包装、干燥、离心等工序必须相互隔开;或保持足够的**间距。
第十二条 操作场所存放的汽油、乙醇、松节油等物料,不得超过**半的用量。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仪表管线、照明器具、引雷设施等,必须按照防爆等级安装,并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必须采取严格的防静电措施:
1.应采用金属管道输送易燃物料,如必须使用塑料管时,应在管内安装多股铜丝编织的导线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
2.反应釜、计量罐、结晶槽、溶解锅、储罐、离心机等设备必须有接地措施,并定期测定。
3.所有管路的法兰接头处,必须有导线跨接。
4.使用汽油、酒精、松节油工序,必须采用无火花工具。严禁使用塑料等等易产生静电的工具。
5.操作场所地面禁止用油漆或绝缘材料铺地;禁用汽油、松节油等易燃易爆液体拖擦地面。
6.使用汽油场所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上。
7.操作工应穿戴布质或抗静电料质服装。严禁穿着合成纤维服装,及在操作现场穿**服。
8.严禁穿带钉子鞋进入工序。
9.严禁带压提取、常压输送可燃液体及其混合液。
第十五条 可燃液体应从容器的下部进入,如确需从容器上部进入时,应对进料管采取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 设备、管道应相对密闭,防止泄漏。粉尘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冰片酯化反应必须装有备用水源、备用电路,必须有放空设施。
第十八条 冰片酯化反应岗位应有隔离设施和温度报警系统。
第十九条 提取出料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
**十条 管道输送汽油,应采用正压泵输送,其流速不得超过0.6米/秒。
**十一条 检修时,必须**动火场所的物料和清洗管道、设备,并经测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十二条 操作场所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备有可以阻挡初起火苗及流淌地面液体的石棉被、玻璃棉被、湿麻袋等。
**十三条 报警器、温度计、压力计、**阀、防护罩、接地导线、灭火器材等一切**设施必须定期检测,保证灵敏可靠。
 
第四章 人员与职责
 
**十四条 冰片、皂素生产的**管理,应实行专群结合的方针,并应制订严格的各级人员**责任制。
**十五条 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亦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备专职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亦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
**十七条 冰片、皂素的生产车间,必须设专职的**员,并建立严密有效的**管理网。
**十八条 企业的主管厂长,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车间主任必须由具有制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十九条 从事冰片,皂素生产的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生产工艺、**生产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凭岗位操作证上岗。
第三十条 酯化、提取、结晶等关键工序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厂长负厂****位责任,分管厂长对分管的车间、部门负****位责任;车间主任、科长负本单位****位责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本班组负****位责任;操作工对本岗位**负责。
 
第五章 职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冰片、皂素的生产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保健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凡患有神经系统**、心血管病、血液病、结核病等《工业禁忌症》人员不宜安排在从事使用汽油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妇女妊娠及哺乳期间,应暂时脱离汽油作业岗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改革(改进)工艺、消除危险因素有显著成果者,对抢救、防范事故有功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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